本报讯
由于己方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岳母郑某、女婿陈某联合向他人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结果双双获刑。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份,为了开发建设瓯北某地块,永嘉县瓯北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自然人叶某共同出资成立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1年7月,房开公司的土建工程开始招投标。陈某在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条件下,挂靠一建筑工程公司意图承建部分土建工程。为了能成功获得承建权,陈某与其岳母郑某商谋后,由郑某出面向胡某说情,要求胡某推荐其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参与竞标,并许诺事后给予酬金,胡某予以应允。后在胡某的推荐下,陈某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承建部分土建工程。2003年至2004年间,陈某为了感谢胡某的帮助,通过郑某分别在郑某家中和胡某家中送给胡某现金共7万元,胡某均予以收受。 2005年5月28日、6月17日,检察机关分别对郑某和陈某的行贿行为立案侦查。2005年7月29日,陈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郑某、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郑某、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永嘉县法院以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